第一條 專委會名稱:中國投資協會高新技術投資專業委員會,英文名稱:The New High-Tech Investment Committee (以下簡稱專委會)。
第二條 專委會性質:本專委會是經中國投資協會(以下簡稱協會)批準成立的高新技術領域專業性社會組織,是中國投資協會的分支機構,依據《中國投資協會章程》和本條例規定的宗旨,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獨立開展工作,接受協會的領導和監督。
第三條 專委會宗旨:宣傳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,研究高新技術產業領域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;提升創新能力,確保產業發展競爭力;促進投融資合作,保持產業發展活力;加強國際聯系,增強國際競爭力。
第四條 專委會會址: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北里甲11號 國宏賓館12層。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五條 專委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研究高新技術發展的理論、實踐和技術等問題,為會員單位、政府和社會資本及各投資主體提供產業發展政策、技術指導、行業發展規劃、投資管理等服務支持;
(二)開展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的理論研究與創新,組織專家調研和技術、經驗交流活動;
(三)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推薦投資項目、介紹合作伙伴,促進招商引資;
(四)舉辦博覽會、論壇、研討會、洽談會、商務考察等各類交流活動,促進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與政府和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合作;
(五)收集整理行業相關信息,建立行業數據庫,研究把握國內外行業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,發布高新技術相關信息,提出預報風險警示,創辦高新技術專業網站,引導科學投資;
(六)組織會員單位及社會主體投資的高新技術項目參與“國家優質投資項目”評優表彰活動;
(七)促進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的對外交往和經濟合作;
(八)加強會員單位的行為自律,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;
(九)代表行業利益,向政府提出行業和會員訴求和建議;
(十)完成主管部門、協會交辦的,以及本專委會會員大會確定的其他任務。
第三章 理事
第六條 專委會實行理事制,吸收個人理事與單位理事。加入專委會的全體理事成員,同時是中國投資協會的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。
第七條 申請加入專委會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協會章程及專委會條例;
(二)自愿申請加入協會和專委會;
(三)單位理事是具備較高技術含量和一定規模的科技型企業,及高新技術科研院所,以及從事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的投資機構和組織;
(四)個人理事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有造詣的領導和知名專家、學者。
第八條 入會的程序:
(一)提交加入協會的申請書、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單位基本情況材料;
(二)經考察通過后,提交專委會確認并在協會備案;
(三)由專委會頒發理事證書和牌匾。
第九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出席專委會及協會會員大會,并行使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參加專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;
(三)獲得專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對專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五)入會自愿、退會自由;
(六)享受專委會理事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。
第十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協會《章程》、專委會《條例》,執行協會和專委會的決議;
(二)維護協會及專委會的合法權益;
(三)完成協會及專委會交辦的工作;
(四)關心、支持協會及專委會的工作,參加協會及專委會的各項活動,并提供專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;
(五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六)向協會及專委會反映情況,提供協會及專委會所需相關信息;
(七)擔負協會及專委會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第十一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專委會,并交回理事證,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二條 理事有嚴重違反協會《章程》及專委會《條例》的行為,經專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、罷免
第十三條 專委會的權力機構是理事代表大會。理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專委會《條例》;
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;
(三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四)決定終止事宜;
(五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四條 理事大會每4年召開1次。經理事會或1/3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大會。
第十五條 理事大會須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4年,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,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協會審查,并經業務主管部門、民政部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是專委會理事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理事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專委會開展工作,對理事大會負責。
第十八條 擔任常務理事的條件:
(一)具有3年以上(含3年)高新技術產業相關從業經歷;
(二)經營業績良好,在所在省市區具有一定影響力;
(三)積極出席理事會會議。
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籌備召開理事大會;
(二)報告工作總結和工作計劃;
(三)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;
(四)選舉和罷免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,聘請專家和顧問;
(五)決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;
(七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
(八)領導專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制定專委會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決定其他需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條 專委會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;如遇特殊情況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一條 專委會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,須報協會審查,并經業務主管部門、民政部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二十三條 專委會會長、輪值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熟悉高新技術領域發展趨勢,在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二)身體健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三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二十四條 專委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任期四年,最長不超過兩屆,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,須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并報中國投資協會批準后方可任職。
第二十五條 專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二)檢查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代表專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等。
第二十六條 專委會副會長、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。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秘書長代其履行職責。
第二十七條 專委會輪值會長的權益與副會長相同,從業界最具影響力和代表性的副會長中產生。輪值會長的主要職責是:
(一)研究事關本領域發展的重大戰略與政策問題;
(二)代表本專委會出席國際、國內有關活動;
(三)就本專委會的重大決策事宜提出建議或報告。
第二十八條 專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提名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,交常務理事會決定;
(三)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、薪酬及獎勵;
(四)處理其他交辦事務等。
第二十九條 專委會根據工作需要,聘請相關管理部門的政府官員為特邀顧問。
第三十條 專委會根據發展及國際交流合作的需要,聘請國內外金融、投資、風險管理、科技、咨詢業的知名專家、學者為特邀專家。
第三十一條 專委會聘請專業法律顧問,處理專委會相關法律事務。
第三十二條 輪值會長從副會長中經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,任期一年,可以連任一屆。
第三十三條 專委會設立會長聯席會。會長聯席會由專委會會長、輪值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組成。
第三十四條 會長聯席會議由三名以上聯席成員聯名提議,由輪值會長負責召集,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。如遇特殊情況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會長聯席會討論決定本專委會的重大決策事宜。
第三十五條 專委會設立秘書處,為專委會日常辦事機構。
第三十六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,采取協會派駐、社會招聘等方式配備精干的工作人員,逐步實現專業化,甚至國際化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七條 專委會不獨立設立財務,在協會財務下單獨記帳,專委會自主支配其經費。
第三十八條 專委會經費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;
(三)政府資助或協會核撥的經費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等。
第三十九條 專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理事會費。
第四十條 專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,不得在成員中分配。其專委會經費開支包括:
(一)組織各項活動、會議的經費;
(二)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;
(三)專家顧問咨詢費;
(四)編輯、印刷有關資料、刊物的經費;
(五)秘書處辦公經費及其他經費開支;
(六)其他正當開支。
第四十一條 專委會遵守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財務收支的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四十二條 專委會配備專業人員記帳,協助協會財務做好帳務管理。財務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四十三條 專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理事大會和中國投資協會的監督。
第四十四條 專委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中國投資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。
第四十五條 專委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四十六條 專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銷的,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,報主管或指導部門征求意見后,經理事(會員)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中國投資協會審查批準。
第四十七條 專委會終止前,須經中國投資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四十八條 專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中國投資協會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專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七章 條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九條 專委會條例的修改,須經理事(會員)大會表決通過后,經中國投資協會審查批準后生效。
第八章 附 則
第五十條 本條例經2017年3月26日本專委會理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本專委會理事會。
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中國投資協會核準之日起生效。